设备管理中心主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设备管理中心主任是全矿设备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在分管矿长、副总的领导下,负责综机设备、机电设备、专用工具、大型设备、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和集团公司物流中心租赁设备的管理业务,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有关专业知识与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并经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在分管矿长和有关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负责组织综机设备、机电设备、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和集团公司设物流中心租赁设备的管理业务,落实职业病防治、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及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组织设备维简计划编写申报。
4.抓好修理市场的管理,逐步规范修理市场的运行秩序。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抓好本部门的各项绩效考核工作。
6.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设备的选型、更新、改造和报废工作。
7.确保本矿各项制度在本部门的有效实施,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8.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9.协助分管领导对新设备试验推广前的安全风险专项辨识。
10.抓好本部门的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设备管理中心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未及时组织人员对分工范围内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并进行分级管控或者未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对辨识的风险未进行分级管控或者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对辨识的重大风险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或者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0.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设备管理中心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2.对分工范围内的设备管理工作和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设备管理中心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未进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或发现问题未能解决的,设备管理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14.出现明显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设备管理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15.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设备管理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16.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设备管理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1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