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处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地测处工程师是地测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地测处处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地质测量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地测处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1.保证地质测量处在进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参与或负责编制月度、季度、年度的防治水计划和水情水害预报,编制地质、水文、补充勘探等年度计划,研究解决有关地质、测量、绘图技术问题,确保矿井防治水安全。
3.负责编制阶段地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
4.负责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及煤矿安全程度评价部分的地测防治水工作。
5.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处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6.协助总工程师、地测处处长搞好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7.根据矿井勘探资料及采掘过程中所揭露出的煤岩层情况,主持分析、研究矿井范围内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它地质因素;逐步找出煤层沉积,水文地质构造等分布规律;指导矿井采、掘生产。
8.落实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及地质、测量技术规程。负责全处地质、测量、绘图技术管理。学习先进技术理论,组织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
9.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矿图进行审查、修改。
二、责任追究
10.在编制的地测防治水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地测处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1.编制的地质测量防治水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地测处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12.未及时组织人员对分管范围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及分级管控,或者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监督不力的,地测处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13.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地测防治水状况,向地测处处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地测处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4.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处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5.发现或得知地测防治水工作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地测处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6.地测处工程师对煤矿地测防治水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17.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地测处工程师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