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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处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27 10:11 来源:煤矿安全网 供应 供应处 处长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麦地 煤矿

  供应处处长是全矿所有设备、材料配件物资采购供应的主要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在分管专业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下,履行物资供应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供应处处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1.在分管矿长领导下积极开展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检查工作,确保采购的生产物资和仓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

  2.建立健全物资供应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物资供应和调配。

  3.参加单位安全例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文件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信息,及时分析解决安全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分管范围内各网点的风险辨识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6.组织建立本单位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不定期地开展安全质量与劳动防护产品大检查,对于排查的安全隐患、劳动防护产品、危险源治理情况,按时得到有效的监督、整改。

  8.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仪器的使用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9.经常深入现场,对物资的保养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物资保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0.定期组织本部门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方面的知识,掌握采购物资的性能、保管保养以及安全管理的知识。切实做到遵守物供工作中的各种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11.科学合理组织编制矿井物资需求计划,并监督实施。

  12.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物资到货的验收,严把产品质量验收关。负责设备性能检测、检验单位的资质审核,保证采购的物资符合规定要求。坚持联合验收制度,坚决杜绝资质不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入我矿。

  13.负责车辆运输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定期组织交通法规学习,确保安全运输。

  14.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抢险救援,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抢险救灾设备;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应急救援物资和抢险救灾设备的储备情况。

  15.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与职业病危害的排查工作。

  16.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7.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供应处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19.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供应处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0.未及时组织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并进行分级管控或者未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辨识的风险未进行分级管控或者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辨识的重大风险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或者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21.不能保证及时采购煤矿正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的材料、配件、设备的,不符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要求,供应处处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22.供应处处长对煤矿的物资仓储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23.不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存在问题不采取相关措施的,供应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24.未组织制定本科指挥中心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供应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25.物资采购计划制定不科学、不严谨,供应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26.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供应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27.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供应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2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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