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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27 10:1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经营 经营管理 管理 副部长 部长 工资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麦地 煤矿

  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是煤矿工资发放、劳动保险及劳动力岗前培训等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工资发放、劳动保险及劳动力岗前培训等管理工作。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必须熟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经营矿长开展煤矿工资发放、劳动保险及劳动力岗前培训等管理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及职业健康的要求。

  2.负责组织制定本科指挥中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负责领导劳动工资科对煤矿工资、劳动保险及劳动力岗前培训等管理工作。

  4.完善矿井经济分配政策,监督执行安全、质量、生产结构工资制度

  5.积极组织,保证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及时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6.按规定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上岗、转岗及复岗的岗前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人员、效果到位,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7.负责按规定要求为矿井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意见,监督执行。

  8.负责对从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并建立台帐。

  9.负责组织地面特殊工种的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地面特殊工种的培训档案。

  10.负责组织对矿井接尘接毒人员进行健康监护和定期预防性体检。

  11.负责工伤人员伤情等级鉴定,上报相关资料。

  12.负责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13.做好我矿安全工作中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各项数据统计、上报、下传工作,确保数据的正确性、有效性、规范性。

  14.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1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6.煤矿发生事故,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7.劳保用品发放不及时,劳保台账基础不真实、不清楚,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8.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与职业卫生教育不及时、下岗从业人员教育不到位,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有直接责任。

  19.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的,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负有直接责任。

  20.特殊工种人员培训不及时,证件到期更换不及时,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负有直接责任。

  21.对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应负直接责任。

  22.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伤处理出现纠纷,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负有直接责任。

  23.在劳动工资科其他人员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件中,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负主要责任。

  2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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