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管理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劳动保险管理分管劳动保险工作,是劳动保险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劳动保险管理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领导开展好各项工作,提高本部门的业务技术水平。劳动保险管理必须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以及有关劳动保险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劳动工资科负责人开展劳动保险管理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社会劳动保险政策、法规、条例。
2.协助劳动工资科负责人建立健全劳动保险业务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监督落实。
3.协助劳动工资科负责人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按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正常权益。
4.根据政策规定做好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缴纳、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缴纳计划。
5.协助劳动工资科负责人组织好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统筹劳保的统计报表上报和记账、对账、审核等业务的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好从业人员退休退职的办理和有关待遇的执行工作。
7.经常组织业务人员学习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做好劳动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8.及时向劳动工资科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9.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0.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1.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责任追究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劳动保险管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4.煤矿发生事故,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劳动保险管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5.对分工范围内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劳动保险管理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6.对保险业务内各类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劳动保险管理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7.因对分工范围内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工作管理不到位,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矿井安全、稳定的,劳动保险管理应负直接责任。
18.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保险工作完成不好,在我矿安全管理工作中造成不好影响的,劳动保险管理应负直接责任。
1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