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培训管理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劳动力培训服务站职工培训管理分管劳动力培训工作,是劳动力培训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掌握相关煤矿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科领导开展矿井劳动力培训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主管部门有关劳动力安全与职业健康培训和内部下岗从业人员管理的文件精神以及政策规定,组织制定有关文件、制度规定。
2.配合上级做好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及下岗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3.配合上级做好特殊工种人员培训工作,及时发放、到期更换从业人员特殊工种证,全面规范特殊工种人员管理,严把特殊工种人员考核环节,建立健全各类特殊工种操作程序。
4.负责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和劳动力培训站内人员的学习培训计划的编制工作。
5.组织落实从业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的素质,做好待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好从业人员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
7.积极配合调配员搞好劳动组织的管理工作,掌握全矿劳动力的分布状况,配合做好劳动力的平衡工作。
8.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9.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0.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责任追究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劳动力培训服务站职工培训管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3.煤矿发生事故,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劳动力培训服务站职工培训管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4.因工作不主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没有完成矿下达的劳动力培训任务的,劳动力培训服务站职工培训管理应负直接责任。
15.对业务范围内上报的各类数据准确性,劳动力培训服务站职工培训管理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6.因地面特殊工种人员培训、特殊工种证件到期更换不及时,给矿造成损失,或在从业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劳动力培训服务站职工培训管理应负直接责任。
17.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岗前参加培训或下岗从业人员再教育不及时的,劳动力培训服务站职工培训管理应负直接责任。
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