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水队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一、岗位责任清单
1.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政策、指令、规定等探放水日常工作的安排。
2.负责对探放水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及《探放水作业规程》等内容。
3.指导和督促探放水人员熟悉本专业的各种施工设备性能和工作程序,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并严格按设计、措施施工。
4.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到现场检查,纠正违章作业现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负责矿井探放水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6.负责探放水打钻作业的施工组织,并对钻探安排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布置。
7.参与矿井采空区、相邻矿井生产现状及采空区积水调查,有积水影响安全生产时,要提出合理的防治意见和措施。
二、责任追究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探水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分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9.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水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2)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0.未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作业,出现明显失误,探水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11.对煤矿探放水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12.因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探水队队长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