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水队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一、岗位责任清单
1.积极配合地测防治水处和探水队队长防治水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探放水钻探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防治水设计、及现场图表齐全,坚持一巷道,一设计,一措施,并负责文明施工。
3.编制的防治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审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4.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的探放水设计和作业规程、措施,根据现场情况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5.深入现场,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按时参加有关防治水专项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7.做好职工的专业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
8.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分级管控工作,做好业务保安,防止出现重大工程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探水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分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0.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水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2)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1.对探放水设计或探放水作业规程、措施编制过程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探水队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12.对煤矿探放水作业技术管理方面负直接责任。
13.因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探放水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4.对于提交探放水资料不及时,影响水情水害分析工作,负直接责任。
1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