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水队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一、岗位责任清单
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水规定》要求,在队长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班组作业计划的落实,协调好上下班次和工作程序之间的关系。
2.负责对本班人员,宣传贯彻执行“三大规程”、探放水设计、探放水作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
3.负责带领职工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探放水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将本月各项工作安排计划和月末总结及时上报部室。
4.负责做好本班的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6.负责探放水钻机的管理和定期维护。
7.负责本工作区域内的日常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检查,并及时处理。
二、责任追究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分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9.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0.未按照探放水设计或探放水作业规程、措施施工的,出现明显技术资料失误,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11.对煤矿探放水作业技术管理方面负直接责任。
12.因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13.对于提交探放水资料不及时,影响水情水害分析工作,负直接责任。
1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