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安全员是本矿现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现场监察人,在安监处处长领导下,负责全矿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督工作。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在安监处处长的业务领导下,对矿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法规、发令及上级安全指令、指示、规定的情况和各类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参与各种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严抓隐患排查和治理,并负责监督落实。
3.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安全动态,查找现场隐患,做好安全资料管理工作。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的会议,并按照要求监督贯彻执行。
4.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二、责任追究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绝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6.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员处罚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重大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重大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逸的,给予处罚、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处罚直至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