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采煤机司机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井下煤机操作。煤机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常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三大规程,熟悉避灾路线,掌握各种灾害应急自救、互救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操作证书,坚持持证上岗。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操作,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煤矿井下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
3.严格执行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以及工区内部质量验收标准。
4.积极参加班前会,听取有关工作安排,学习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及上级文件精神。
5.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工区各项管理制度。
6.积极参加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接受区队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
7.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职业危害,并积极参加治理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8.采煤机司机要了解采煤机的性能、构造及工作原理、工作性能及各种故障的排除。
9.采煤机运转过程中要集中精力,发现问题要及时停机处理。
10.爱护采煤机,注意设备保养和维护,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11.采煤机安全设施、防尘设施不齐全或安全设施、防尘设施无法使用的不开机。
12.如实、及时汇报机械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3.参加现场危险源的辨识,熟悉本岗位范围内所有危险源并能够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14.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5.上岗时要携带合格的瓦斯检测仪器,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的不能开机生产。
1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7.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二、责任追究
1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机司机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矿籍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
(2)拒不听从指挥,屡次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和采取措施的;
(4)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机司机适当的经济处罚;影响较大的给予违章登记处分:
(1)不及时参加班前、班后会,不在A卡上自检打分,填写运转日志及事故记录不认真的;
(2)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或不向下班司机交清当班事故隐患的;
(3)采煤机安全设施、防尘设施不齐全或无安全设施、防尘设施开机作业的;
(4)不参加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或不接受区队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的;
(5)不执行制定工作标准、质量标准以及工区内部质量验收标准的;
(6)不执行《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的;
(7)不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工区各项管理制度的;
(8)不携带合格的瓦斯检测仪器上岗作业,或瓦斯浓度超限时开机生产的。
20.采煤机运转过程中精力不集中或操作不当,造成影响生产事故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21.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参与抢救,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处分。
22.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3.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作业,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24.无操作证上岗作业或有证不持证上岗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25.未及时整改本岗位的安全隐患,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26.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2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