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眼工是所施工掘进工作面炮眼布置和打眼的直接操作者,必须熟悉“三大规程”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掘进工作面技术作业规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严禁操作。
2.打眼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掘进工作面技术作业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矿有关规定。
3.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拒绝一切违章指挥,不参与违章作业,做到“三不伤害”。
4.严格按照炮眼布置图进行施工,炮眼角度和深度要符合要求。
5.必须要用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并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效果良好。
6.要爱护凿岩机、油雾气、风水管子、水葫芦、钻杆等打眼工具,时刻观察凿岩机运转和顶板变化情况,发现职业危害问题及时汇报,并配合处理。
7.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二、责任追究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打眼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2)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9.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打眼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0.打眼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11.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工作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违章操作或不能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13.不参加安全学习,不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14.炮眼布置、炮眼深度和角度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15.未及时发现、整改打眼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16.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17.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和向上级领导汇报的,打眼工负主要责任。
18.未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打眼工负主要责任。
19.未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打眼工负主要责任。
2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2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