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钳工是井下机电设备安全施工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区队的机电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严格按煤矿“三大规程”规定执行,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的工具、材料、停电警示牌及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并保持电工工具绝缘可靠,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防护用具。
2.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3.只有在甲烷浓度低于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4.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
5.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应断开上一级的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6.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与供电电压相符的测电笔进行测试,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始工作。
7.必须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的制度,严禁他人或约时、电话联系送电。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准时参加班前班后会,接班后对维护区域内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9.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天检查一次设备部件。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沾污防爆面,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防锈油,以防止防爆面锈蚀。
10.井下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管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采掘设备移动电缆的防护和检查,避免受到挤压、撞击和炮崩,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处理。
11.发生电气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及时切断就近电源。使用灭火器材(如灭火器和砂子)灭火,并及时向调试室汇报。
12.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和岗位标准流程操作,确保安全。
13.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二、责任追究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下电钳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5.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井下电钳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6.不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措施的,未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内容,未配备齐全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导致发生职业病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
17.不掌握现场电器事故处理、触电抢救知识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
18.不认真执行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
19.不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工具,不持证上岗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
20.不执行停、送电制度,让他人送电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
21.接班后不对本班的机电设备运行状况了解,不详细记录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
22.安装设备时,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
23.对排查的隐患不及时治理或不能治理又不汇报的,井下电钳工负直接责任。
24.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