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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检验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27 11:28 来源:煤矿安全网 钢丝绳 职业病危害 责任制 麦地 煤矿

  钢丝绳检验工负责主提升机提升绳、罐道绳的日检和周检工作,以及所包保的钢丝绳的日常保养,确保主提升机钢丝绳的安全使用,必须熟悉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必须经过本工种专业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尽职尽责。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按规定佩戴本岗位必须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方可上岗工作。

  2.了解并掌握《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钢丝绳的有关规定和所负责的钢丝绳及其提升系统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能独立工作。

  3.不准喝酒,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4.用于检验钢丝绳的各种工具、量具和检验仪器,必须符合国家统一标准

  5.遵守煤矿“三大规程”,杜绝“三违”行为。

  6.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二、责任追究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钢丝绳检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2)发现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和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8.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钢丝绳检验工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钢丝绳检查,不了解所包保的钢丝绳的技术参数和质量完好标准,而独立工作出现故障的,钢丝绳检验工负直接责任。

  10.检查使用的工具仪器不符合标准的,没有做好记录,没有对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而出现事故的,不按规定佩戴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造成自身伤害的、钢丝绳检验工负直接责任。

  11.没有严格执行日检制度,对平时不能处理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向单位汇报,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转的,负直接责任。

  12.对各机房的钢丝绳没有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化”标准,而出现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13.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三违”登记、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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