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放钻机工是瓦斯抽放钻机的直接操作者,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必须熟悉“三大规程”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施工前要将钻机摆放平稳,打牢压车柱。
2.施工中钻杆前后不得站人,不准用手托扶钻杆。
3.施工过程中,工作服要穿戴整齐,戴好安全帽,系好矿灯。
4.施工过程中,能够正确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5.钻机操作应由熟练钻工或带班长操作,不准坐在电机上或钻机任意部位操作钻机,操作时,袖回要束紧或卷起,不准用脚制动运转皮带。
6.操作人员要熟知钻机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调节钻机的液压控制系统,钻机在出现故障时,不得带病运转。
7.松紧立轴卡瓦时,应待立轴停止运转后进行。
8.钻机不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运转。
9.在钻机正常运转时,不得任意拨动各种联动手柄,如需要变速、变向时,必须停止后进行。
10.人员取下钻杆和装卸水龙头时,钻机的控制开关必须处在停止位置。
11.钻机未停稳时,严禁人员靠近钻机,防止高压胶管爆裂伤人。
12.禁止在运转的皮带附近更换工作服或做其他工作。
13.禁止立轴回转时丈量机上残尺或进尺长度。
14.钻机回转进尺不得超过岩心管的有效长度。
15.无岩心钻进时,发现吸钻、卡钻、憋泵、运转显著下降时,应立即停钻,不得随意加大压力强行钻进。
16.钻进岩石孔时,发现孔口不返水,应立即提出钻具检查,见煤时要采取压风排渣措施。
17.钻进煤孔时,要采取压风排渣使用好钻口喷雾,净化水幕等除尘措施。
18.当发生埋钻事故时,在钻机无法固定运行的情况下,不准用钻机强行起拨钻具。
19.孔内下套管遇阻时,严禁用钻机硬性冲击。
20.严禁用钻头捞孔内丢失钻具。
21.钻进过程中,工作人员要精力集中,注意观察钻机情况,严格控制钻进速度,随时注意电动机的负荷情况:当电器设备发生火花、冒烟或转数急剧降低和发热等情况,立即断开电路进行检查调整。
二、责任追究
2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抽放钻机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2)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3.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抽放钻机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4.瓦斯抽放钻机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瓦斯抽放钻机工负直接责任。
25.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工作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的,瓦斯抽放钻机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26.不参加安全学习,不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的,瓦斯抽放钻机工负直接责任。
27.钻孔布置、深度和角度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瓦斯抽放钻机工负直接责任。
28.未及时发现、整改打钻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瓦斯抽放钻机工负直接责任。
29.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瓦斯抽放钻机工负直接责任。
3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瓦斯抽放钻机工负直接责任。
3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