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变配电工对本岗位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责任,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操作。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变配电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会使用自救器,熟知避灾路线。
2.认真学习并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
3.熟悉本变电所内设备的结构、原理、及有关性能,掌握各种保护,做到会使用、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4.能熟练地操作高低压停送电低压检漏继电器的试验。
5.认真巡回检查,及时掌握硐室内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6.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停产检修,作好检修后的试运转,按照规定指令,进行停送电,严禁外来人员操作电器设备。
7.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杜绝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字迹要清洁、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8.负责整个变电所的设备及环境卫生,爱护各种消防设施,并熟练使用消防设施。
9.积极参加有关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责任追究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自己违章操作或者强令其他人一同违章、冒险作业的;
(2)同岗位人员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1.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2.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13.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者本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认真交接,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14.本施工现场出现的事故未进行处理,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15.工作中不能正确使用安全设施,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16.不能持证上岗,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17.本范围内工具、物品丢失或者损坏,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