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监测工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校正工作,必须熟悉系统的结构原理、“一通三防”专业知识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知识,熟悉矿井避灾路线,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机电设备质量标准,按规程标准施工。
3.熟悉井下行走路线和避灾路线。
4.熟练掌握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技术规定,保证系统运行良好,数据准确监控可靠。
5.检修、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即谁停电、谁送电,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6.对安装、调试检修的电器设备有检修记录,写明检修设备故障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
7.定期对井下传感器进行巡检和标校、并做好巡检标校记录。
8.设备台帐、巡检记录、标校记录等记录的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保证记录无误。
9.协助区队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工作,负责监督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10.严格按照准军事化管理要求上岗,使用好文明用语。
11.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二、责任追究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安全监测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二)发现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
13.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安全监测工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4.未按要求安装调试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15.对监控系统的设备未能按要求及时巡检、维修,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1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