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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仪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27 11:37 来源:煤矿安全网 便携仪 维修工 职业病危害 责任制 麦地 煤矿

  便携仪维修工负责井下便携仪、气体鉴定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熟知国家的法律法规、“一通三防”专业知识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知识,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3.熟练掌握仪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保证发出的仪器台台合格,使用正常。

  4.负责年度便携仪的送检工作,根据年检计划,将便携仪分期、分批送矿山安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送检率不低于在籍仪器的95%。

  5.每季进行一次仪器室的清理。仪器出现故障及时修理,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负责在用仪器,每周一次的标校工作,并认真填写记录。

  6.标校气样应妥善保管,定期到矿山安全计量站配气,无标签和超期气样禁止使用。

  7.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到不脱岗、不空岗,及时解决仪器出现的各类问题。

  8.强化便携仪日常的管理,确保有毒有害气体数据检测准确,协助区队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工作。

  9.坚持使用文明用语,严格按照准军事化管理要求上岗。

  10.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二、责任追究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便携仪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二)发现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

  12.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便携仪维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3.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负直接责任。

  14.对便携仪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1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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