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仪维修工负责井下便携仪、气体鉴定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熟知国家的法律、法规、“一通三防”专业知识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知识,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3.熟练掌握仪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保证发出的仪器台台合格,使用正常。
4.负责年度便携仪的送检工作,根据年检计划,将便携仪分期、分批送矿山安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送检率不低于在籍仪器的95%。
5.每季进行一次仪器室的清理。仪器出现故障及时修理,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负责在用仪器,每周一次的标校工作,并认真填写记录。
6.标校气样应妥善保管,定期到矿山安全计量站配气,无标签和超期气样禁止使用。
7.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到不脱岗、不空岗,及时解决仪器出现的各类问题。
8.强化便携仪日常的管理,确保有毒有害气体数据检测准确,协助区队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工作。
9.坚持使用文明用语,严格按照准军事化管理要求上岗。
10.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二、责任追究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便携仪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二)发现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
12.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便携仪维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3.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负直接责任。
14.对便携仪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1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