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员是洗煤过程产品质量检测化验过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直接责任者,在质量检测中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选煤厂安全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化验员必须熟知本岗位危险源、污染因素及相应的控制措施,必须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在化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四查”、“四交”、“四不接”。
3.负责本岗位安全隐患的排查,负责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排查及防治措施的落实,确保本岗位安全生产。
4.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对煤样进行分析试验,及时准确报出试验结果。
5.负责本岗工具、通讯、照明、安全设施及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处理运行中出现和停车后检查出的问题。
6.负责按精细化管理要求做好本岗各项工作。
7.保证按时参加安全班前会,明确当班生产任务,按规定参加班后会。
8.按规定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职业卫生、业务技术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操作技能。
9.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技术革新活动,积极提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本岗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10.负责化验仪器的定期校验,保证测量值的准确可靠。
11.按时参加班组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12.积极参加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13.参与矿、厂组织的灾害预防演习活动,增强自身应急防范能力。
14.如实、认真填写现场使用的各种记录。
16.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二、责任追究
17.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质化验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自身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对本班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造成事故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又不及时汇报、隐瞒不报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18.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煤质化验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重大事故现场的;
(3)不配合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9.质量检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负直接责任。
20.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本岗位检查不认真,负直接责任。
21.未按要求持证上岗、佩戴防护用具造成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22.化验员对填写的各种记录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23.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化验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24.因工作失误造成数据不准,误导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25.工作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负直接责任
26.不按照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业务技术学习,负直接责任。
27.化验员在上岗期间未能对本岗设备、工具、通讯、照明、安全设施等进行维护保养或蓄意破坏,负直接责任。
28.化验员对本岗位危险源及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措施落实不好造成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29.化验员对本岗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
30.自身违章、冒险作业的,负直接责任。
31.对本班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造成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3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