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网!

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1-01 09:47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 超能力 能力 超强 超强度 强度 或者 者超 定员 组织 生产 生产的 处罚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审查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和处罚种类、幅度的决定。

  4.告知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印章,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重案行政处罚备案的规定进行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网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