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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处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1-01 09:50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 建立 健全 领导 带班 制度 相关 处罚

  职责依据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 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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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审查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

  否予以处罚和处罚种类、幅度的决定。

  4.告知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印章,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

  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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