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
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出具的报告中有三处以下失实事实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2.出具的报告中有五处以下失实事实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具的报告中有六处以上失实事实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