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
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
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
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六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在按以上裁量基准进行裁量的同时,按照本条的规定,吊销机构资质和直接负责的项目组长、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评价人员的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