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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履行一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处一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二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各处二万元的罚款;

  3.未履行三项以上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处三万元的罚款;

  4.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年,并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5.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二年,并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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