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
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万元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