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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

  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

  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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