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
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
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元的罚款。
2.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既有关闭又有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又有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