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法行为: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使用3台(套)及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及以上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