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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的。

  违法行为: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有1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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