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违法行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