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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其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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