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 、 经 营 、 储存 、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 商店 、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物内, 并
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 生产 、 经营 、 储存 、 使用危险 物品的车间 、 商店 、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
【裁量基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 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