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