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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

  证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

  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到100%的罚款;

  2.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到100%的罚款;

  3.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到100%的罚款;4.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5.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6.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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