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
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300万元以上16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的,处16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延误抢救时机的,可以按照事故等级裁量标准的2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2)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
定带班下井的,可以按照事故等级裁量标准的3倍以上4倍以下处以罚款。
(3)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擅自生产、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行政执法指令或者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按照事故等级裁量标准的4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