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国家安全监察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DB 37/T 3417-2018)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依照本办法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公司成立以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双重预防办公室和8个专业管理组。双重预防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处,安全总监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处分管人员负责办公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董事全面负责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副组长: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安全总监
成 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部室(单位)负责人
(二)专业管理组
1.采煤专业管理组
组 长:生产副经理
副组长:采煤副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技术部、综采工区、充采工区、准备工区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
2.机电专业管理组
组 长:机电副经理
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成 员:机电管理部、机电工区、综修工区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
3.运输专业管理组
组 长:机电副经理
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成 员: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运搬工区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
4.通防专业管理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通防副总工程师
成 员:通风防尘部、通防工区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
5.地测防治水专业管理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地测副总工程师
成 员:地质测量部相关专业人员
6.地面专业管理组
组 长:机电副经理
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 员:调度室、机电管理部、机电工区、机厂、选煤厂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
7.综合专业管理组
组 长:安全总监
副组长:安监处副处长、安培中心副主任
成 员:各部室、各单位相关专业人员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级治理
第五条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执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
(二)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和排除的隐患。按照《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DB37/T 3417-2018)划分,一般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治理工程量大,需由煤矿(企业)或上级企业、部门协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治理的隐患。
B级: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较大经济损失,治理工程量较大,需由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组织治理的隐患。
C级: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煤矿(企业)基层区队(车间)主要负责人组织治理的隐患。
第六条 隐患类型一般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和伤害类型划分为:水灾、火灾、瓦斯(爆炸、中毒、窒息、燃烧、突出)、煤尘爆炸、冲击地压、冒顶(片帮)、放炮、机电(触电、机械伤害)、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爆炸)运输、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职业病危害(粉尘、噪声、辐射、热害等)及其它。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第七条 执行董事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底负责组织编制事故隐患下一年度排查计划;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部室、生产单位(工区)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形成隐患排查纪要;组织制定重大隐患、A级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并实施;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等工作。
第八条 经理协助执行董事做好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参加每月执行董事组织的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 总工程师负责掘进专业、通防专业、地测防治水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每旬组织专业部室及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分管专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形成隐患排查纪要。负责重大隐患、A级隐患治理方案的编制及现场落实进行指导;负责分管范围内B级隐患治理方案的审查,负责分管范围内B级隐患的治理及验收。
第十条 生产副经理负责采煤专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每旬组织专业部室及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分管专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形成隐患排查纪要。负责分管范围内B级隐患治理方案的审查,负责分管范围内B级隐患的治理及验收。
第十一条 机电副经理负责机电专业、运输专业、地面专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每旬组织专业部室及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分管专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形成隐患排查纪要。负责分管范围内B级隐患治理方案的审查,负责分管范围内B级隐患的治理及验收。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处长负责公司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对公司排查的隐患进行督办。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协助执行董事组织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B级隐患督办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使用及录入系统隐患的治理及闭环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录入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及隐患治理到位度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采煤副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协助生产副经理抓好采煤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分管范围内B级隐患治理方案的编制并对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参与生产副经理每旬组织一次采煤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 技术副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协助总工程师抓好掘进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分管范围内B级隐患治理方案的编制并对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参与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掘进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协助机电副经理抓好机电专业、运输专业、地面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分管范围内B级隐患治理方案的编制并对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参与生产副经理每旬组织一次机电专业、运输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 通防副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协助总工程师抓好通防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分管范围内B级隐患治理方案的编制并对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参与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通防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协助总工程师抓好地测防治水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分管范围内B级隐患治理方案的编制并对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参与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地测防治水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八条 各业务部室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导;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开展分管专业每月、每旬1次的隐患排查等纪要上报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C级隐患治理情况组织验收。
安全监察处是矿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矿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业务管理,汇总建立全矿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及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监督台账,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办、销号。
生产技术部负责采掘工作面顶板、运输、高处作业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分管专业每月、每旬1次的隐患排查纪要等资料上报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C级隐患治理情况组织验收。
通风防尘部是具体负责矿井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爆破、监测监控系统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分管专业每月、每旬1次的隐患排查纪要等资料上报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C级隐患治理情况组织验收。
地质测量部负责矿井地质测量、水害治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分管专业每月、每旬1次的隐患排查纪要等资料上报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C级隐患治理情况组织验收。
机电管理部负责矿井机电及地面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供电、主提升运输、大型设备、吊装作业、特种设备和井下动火作业、冬季、夏季“三防”泄漏、中毒、爆炸、腐蚀、带压堵漏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生产区内动土作业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分管专业每月、每旬1次的隐患排查纪要等资料上报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C级隐患治理情况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各基层工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参与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每日对作业地点进行隐患排查并有相关记录;分管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技术主管负责组织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组织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的编制、传达、培训,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的管理;其他技术人员协助技术主管做好事故隐患排查以及治理方案(措施)的编制、传达、培训、资料管理等相关工作。班(组)长是本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每班对作业地点进行隐患排查,并填写好班组隐患排查记录。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填写好岗位事故隐患巡查记录。
第二十条 岗位作业人员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工种做到持证上岗。各岗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风险隐患排查,确认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处理完毕后方可上岗。
2.作业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同时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对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施工安全。班后要及时对班中的隐患处理情况做好记录,总结经验。
3. 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填写好岗位事故隐患巡查记录。
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 隐患排查坚持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岗位动态排查、班组班排查、区队(车间)日排查、部室旬排查、公司月排查“五级”隐患排查体系,实行定时、定责、定级“三定”管理。
(一)岗位作业人员在开始作业前对各岗位和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确认,填写《岗位作业人员事故隐患巡查记录》,并根据作业情况随时排查现场隐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上报。
(二)班组长在开工前,联合工区跟班人员和安监员对作业现场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现场填写《班组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三)工区(车间)每天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填写《工区(车间)日隐患排查记录》。
(四)公司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生产业务部室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开展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由公司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本专业旬隐患排查会议,分析总结旬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旬隐患排查会议纪要。
(五)每月由执行董事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部室及各工区(车间)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及参加人员。每月组织召开隐患排查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总结本月隐患治理情况,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对下月及今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月度隐患排查会议参加人员:执行董事、经理、分管副经理、各专业副总工程师、业务部室及井下工区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经理主持会议。旬隐患排查会议参会人员应当包括:分管副经理、各专业副总工程师、业务部室及井下区队技术主管。分管副经理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委派一名副总工程师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地面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由机电管理部每旬组织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分管机电副经理、副总工程师、机电管理部、安全监察处以及地面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形成旬隐患排查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矿井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信息应立即报集团公司和派驻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应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于3日内报集团公司审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三)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四)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五章 隐患治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整改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的现场动态隐患,要落实责任,立即整改;对于整改难度和工程量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措施“六落实”。
第二十六条 排查确定的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必须编制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治理的时限;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措施(含应急处置)。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必须由专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和监督,并设置警示标识。
重大和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执行董事负责组织,总工程师负责编制,经执行董事审查后,报集团公司相关专业组织审批,由执行董事负责实施。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公司副总工程师或业务部室负责组织编制,经公司分管负责人审查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公司分管负责人负责实施。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工区(车间)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并严格按照措施执行。C级事故隐患能够现场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由工区区长负责实施。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编制完成后,2日内报送分管业务部室和安全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分管副经理负责治理;涉及矿外单位的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组织协调。
第二十八条 所有排查确认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方案(措施),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传达到受隐患威胁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监员抓好现场监督;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事故隐患,应评估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
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重大隐患,应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评估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六章 治理监控与督办
第三十一条 对排查确认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建档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督办部门,责任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由督办部门对隐患治理过程实施跟踪监控,及时指导、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三十二条 强化事故隐患治理的过程监督,责任明确到人。安全监察处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各生产业务部室负责对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上级安全监察部门、集团公司确定的重点隐患,各专业部室必须按照治理责任分工,将重点隐患跟踪治理进展情况在每月隐患排查治理会议进行汇报,并报到安全监察处备案存档。
第三十三条 实行分级指导督办机制。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等级在其治理过程中实施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的事故隐患,应提高一个督办层级,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分级治理
(1)重大隐患和A级由执行董事组织治理,集团公司专业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
(2)B级隐患由公司分管负责人组织治理。
(3)C级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治理。
(二)分级督办
(1)重大和A级隐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和派驻安全监察机构挂牌督办。
(2)B级隐患由公司安全总监(安监处处长)挂牌督办。
(3)C级隐患由公司安监处副处长或主任工程师挂牌督办。
第三十四条 重大隐患督办
(一)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或上级部门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包括:上级部门挂牌督办或督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集团公司、公司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群众举报经核实后确定的重大隐患;其它重大生产安全问题。
(二)公司接到上级部门关于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后,要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治理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由集团公司对口专业部门验收销号。
(三)公司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要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向负有督办职责的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重大隐患治理延期说明。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在作业地点应进行隐患告知。告知内容包括隐患名称、级别、影响范围、危害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公司月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井口显示屏进行公示。
公司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并悬挂在醒目位置。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 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制度,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监督。
第七章 隐患验收及销号
第三十七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隐患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公司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效果进行评估。
重大隐患、A级事故隐患由执行董事编制事故隐患解除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专业组织评估验收销号,并出具验收记录。上级监察部门排查的隐患,按照上级监察部门的要求,验收合格后销号。
B级事故隐患由公司分管负责人组织分管副总工程师、相关部室及责任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销号。验收表签字人员应包括:治理负责人、安监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部室、治理单位负责人、治理单位技术人员。
C级事故隐患由分管业务部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销号。
隐患治理单位在评估验收结束后立即整理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资料一式三份,本单位留存一份,安全监察处和分管业务部室各留一份。
第三十八条 各基层工区(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申请分管生产业务部室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事故隐患验收材料2日内报送安全监察处存档。
第三十九条 治理效果评估验收不合格的隐患,由验收人员向治理责任单位下达治理任务书,限期整改,提高一级督办。治理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估验收。
第四十条 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治理的重点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延期说明,按管控层级报安全监察处备案。延期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延期的原因;
(二) 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三) 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八章 资料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生产业务部室、施工单位要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安全监察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台账、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监控台账、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材料、隐患排查月度会议纪要以及各专业旬排查、上级检查资料汇总、归档管理。
各业务部室负责月排查会议纪要相关部分、专业内旬度排查会议纪要,隐患排查期间下井填写的问题落实单整理存档。
各基层工区(单位)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台账、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监控台账、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材料的管理。负责工区日隐患排查记录、班组隐患排查记录、岗位隐患巡查记录的管理上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具备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预警、信息上报等功能,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月度排查隐患、每旬排查隐患,各分管部室要明确专人将信息立即上传至双重预防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四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在安全生产费用中优先列支,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有保障。
第四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一)已排查确定的事故隐患未按时制定治理方案(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技术主管收购100元/次。
(二)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收购500元/次,连带相关责任人收购100元/次。
(三)对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对主要负责人收购1000元/次,连带相关责任人收购100元/次,严重的给予组织处分。
(四)隐患治理结束后,未及时申请组织验收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收购200元/次。
(五)对隐患治理效果评估为不合格的单位,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收购500元/次。
(六)未及时上交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的单位,收购技术主管50元/次,部室分管人员50元/次。
(七)无故不参加隐患排查会议者,收购责任人100元/次,迟到、早退或不遵守会议纪律者,收购责任人50元/次。
(八)隐患排查治理资料每缺少一项,收购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主管各100元/次。
(九)凡擅自涂改、销毁资料,视具体情况,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各收购200元/次,并予以通报批评;如造成恶劣后果者,视情况严重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