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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1-10 11:00 来源:煤矿安全网 智能 智能化 煤矿 煤矿安全 安全 安全教育 教育 培训 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素质提升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鲁煤监培训[2012]159号文)、《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鲁煤监培训[2012]158号文)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能源局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编制智能化煤矿有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稳步提升职工整体素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和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教考分离、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全面责任,党委书记具体分管教育培训工作,安培中心副主任具体负责全矿安全教育培训综合管理工作,生产区队、部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 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项岗位人员”,下同)和其他作业人员。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令第92号)的规定进行分类组织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具体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总局第30号令)规定的十大类工种(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及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及地方政府或部门特别要求的工种。

  4.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以上“三项岗位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新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成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党群工作部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安全监察处党支部书记、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为成员,安全总监具体分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负责总体部署和协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方案,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研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各部门组织的培训履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能,相关职能部室、基层各单位负责具体落实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现有岗位人员进行从事的工种管理。对工作岗位、工种发生变化的人员、离岗一年后又重新上岗的人员,随时汇入人事档案,并及时为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提供有关人员名单,安排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负责向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提供新招入职工名单,组织新招入职工到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参加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2.安全监察处负责对各工种作业人员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安全工作资格证》进行审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的方式进行,及时制止无证作业及持过期证件作业的违章现象,杜绝事故隐患发生;负责组织“三违”人员到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并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思路;负责对上级有关培训计划进行传达执行,并负责年度安全培训需求的征集、调研工作;负责编制并报批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日常性的组织协调,并按照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培训计划;负责按照省局、集团确认、排定、下发的具体培训计划,分批安排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按时参加相应机构的培训。人员参训情况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各工种证件的办理、发放、审验、登记、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考核、验证管理制度;负责丢失证件的补发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日常的监督、监察和指导。每季度对各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每月对各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考试,考试结果与月度安全教育量化考核挂钩;负责完善安全培训制度,负责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划、目标、资金、措施,协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经营管理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数字化财字[2017]25号文,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做到40%以上用于安全教育培训费用支出。并依据上级及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批复的各类培训计划,审核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出具的各类培训费用单据,审核合格按规定支付各类教育培训费用。

  5.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如实向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提供初训人员名单,以及需要进行复审、验证人员的名单;负责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岗位工种或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化的人员工种名单;负责按照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下发的培训计划,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全面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6.以上分工,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的,按照造成的影响、严重程度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九条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数字化财字[2017]25号文要求,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当年度预计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保证按每年不少于40%的教育培训费用用于安全培训费用支出。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第十条 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1.在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所需办班费用;

  2.按上级文件要求、经单位批准,外出培训人员的培训费及业务进修等费用;

  3.根据本企业发展需要,经集团公司同意,选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的培训费;

  4.在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特殊工种及地面特种作业人员初训、复训费;

  5.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费用支出;

  6.外聘教师及本单位兼职教师的讲课酬金;

  7.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的办公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统一组织编印的各类培训教材等费用,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购置的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8.集团公司文件明确规定由各二级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9.用于职工培训方面的奖励费用。

  第十一条 职教经费的使用。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必须保证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40%以上用于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和井下一线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职教经费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年度职教经费使用计划,预算的编制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要考虑全体职工安全教育长远发展,即要满足职工培训需要,又要满足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自身建设,编制好的职教经费使用计划要经分管领导及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审批后方可执行。同时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每月要编制下月的职教经费支出预算,报部门主管和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员工脱产培训管理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国家及上级下发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等内容的知识更新培训,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培训必须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后,方可上岗作业。证件有效期为6年。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的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具体按各工种培训大纲要求培训。

  第五章 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令第92号)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没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的规定。班组长要经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培训内容以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为主题,以《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中班组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为基础。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六章 职业健康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每年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根据岗位工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

  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按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培训。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职业病概念、分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危害防护;我国煤矿职业危害现状;尘肺病、噪声、耳鸣耳聋等常见职业病的预防;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案例分析、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维护、检修;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使用等。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国家或行业颁布新法规、新标准、新规定或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第七章 应急救护培训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对职工进行应急教育培训,包括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培训等内容,每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1.培训目的:使所有人员了解和掌握如何识别危险、如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何启动紧急警报系统、如何安全疏散人群、应急救援中常用的心肺复苏术等基本操作。

  2.培训对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生产作业人员。

  3.培训内容: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应急预案,异常情况的鉴别能力和及时上报的意识和能力,处理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自救互救能力,排查作业现场事故隐患能力,各种信号使用和识别能力,自救器等防护装置的使用和自制简单防护用具能力,紧急状态下行动能力等。

  第八章 智能化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简称其他从业人员,对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能安排上岗。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 其他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全员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个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实施。

  1.“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按照省煤矿培训中心和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下发的培训计划组织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2.班组长的培训由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按照上级下发的培训计划及时派送参加省煤矿培训中心和集团公司二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参加培训。

  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协调组织各基层单位实施。

  4.职业健康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由安全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职业健康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考试。

  5.应急救援培训由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和考试,安全监察处负责派人组织考试和监考。

  第二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信息建设。按照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系统直观反映各类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持证等情况,确保从业人员及时参加培训和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二十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及各单位要根据岗位及持证情况,制定“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经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汇总审核,报领导确认后,按计划培训。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改变,新增计划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审核后报领导审批后送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期间,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统一出具出勤证明、支付工资和培训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行“培训储备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培训,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按照一定的比例超前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储备,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杜绝无证上岗。资格证丢失,必须书面写出申请到相关培训机构进行补办。

  第十章培训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党支部书记具体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对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建档和管理。要建立健全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要加强培训资料的管理工作,对每期培训班的审批手续、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课程讲义、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综合考评报告、其他有关情况等有关资料进行建档管理,做到一期一档。

  第二十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要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必须做到一人一卡(或一人一档),培训档案内容真实、齐全、完整。

  第十一章 培训机构及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按上级规定配齐教学设施,硬件标准、教具教材要达到标准,满足办学条件。

  第三十一条 按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配备师资力量。专职教师必须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同时具备五年以上的煤矿现场工作经验,并取得安全教育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做到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专职教师每月进行现场调研不少于一次,并写出现场专业调研报告。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为激发各单位和各部门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完成培训计划,提高培训质量,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列入月度安全教育量化考核。同时,加大“一岗双述”知识学习和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抽查考核到现场、到岗位。月度职工考试成绩达到85分(含)及以上的人员不奖不罚,80分(含)-85分之间的每人罚款30元,70分(含)-80分之间的每人罚款50元,70分以下的(不包含70分)每人罚款100元,每缺考一人次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罚款10元;以月度职工考试成绩平均分85分为基础,每降低1分在安全教育量化考核成绩中扣0.2分,每缺考一人次在安全教育量化考核成绩中扣1分;季度集团公司抽考和达标考试成绩达到85分(含)及以上的人员不奖不罚,85分以下的(不包含85分)每人罚款100元;并对责任部室、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参加各类脱产培训回后必须到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参加相应的考试,考试不合格罚款50元,直至考试合格。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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