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文件精神,做到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按煤矿三大规程和质量标准执法检查,做到秉公执法,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杜绝监督检查人员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保障被检查单位及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矿井良好的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举报应坚持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安全为天、质量为本”的原则;
6、对事实不清,无明确规定,又不影响安全质量时,要坚持偏向于职工个人的原则;
7、“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安全举报组织机构和职责
在安全监察处设立安全举报中心,由安全监察处长(安全总监)兼任投诉中心的主任,成员由安全监察处、经营管理部、工会、纪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全举报中心的职责是:
1、认真接待职工个人(或单位)对安全监察、安全管理的举报活动;
2、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和矿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等,分析处置具体的举报内容;
3、对事实清楚,仍固守己见,要求举报的,依据本制度有关内容要求,依法予以驳回,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4、对于受理的举报,分析审理完毕,要做好审理投诉笔录,记明审理的时间、地点、人员、审理过程、处置办法,并由参加审理的所有人员签字;
5、当事人对举报审理不服的,必须向其讲明申请仲裁的方法、途径。
三、举报内容:
1、违反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十五类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单位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3、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矿井或矿井某个区域、某个地点被上级监察部门或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未进行整改且未经上级部门验收,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4、本单位管理人员严重违章指挥或对事故(包括未遂事故)不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的。
5、有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泄漏矿井秘密或出卖有关技术图纸等重要资料以及与小煤矿矿主串通乱采滥挖大矿资源的。
6、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注意事项
1、举报中心的有关公务活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着“快捷、高效、灵活”的原则,分析审理职工的举报活动,杜绝拖拉现象。
2、分析审理活动需双方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至少两名举报中心人员及举报中心安排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只有人员全部到齐后,分析审理活动方可开始,否则,另行安排。
3、举报中心的全体成员要作风正派,杜绝各类不正之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思想,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4、举报中心所分析审理的职工投诉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杜绝差错现象,力争把问题消灭在举报中心内部,杜绝上缴现象,努力减少仲裁活动。
5、举报受理采用“专案专会专报”制度。矿相关单位接到举报电话以后,要立即汇报安全举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组长及时召开会议,根据问题举报性质,安排相关部室及人员到有关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每个调查均需形成专项汇报材料,并存档备查。
五、举报电话
1、济宁市能源局举报电话:
0537-3153228
1、集团公司举报电话:
0533-5851263(安监局), 0533-5850500(调度室加传真)
2、矿举报电话:
安全监察处2758030 纪委2758108 公司行政办公室2758021
六、奖惩规定:不管是匿名举报还是实名举报,受理单位都要及时受理,并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凡接到举报不及时受理的,每拖延半小时对安全监察处(或纪委)值班人员收购50元;接到举报不予受理的,一经查实,每案次对安全监察处(或纪委)值班人员收购100元。 举报受理以后,领导小组不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并安排调查的,每案次对组长收购100元;调查组开展工作不利的,对调查组人员每案次收购50元。 有关单位阻碍调查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收购100-200元。 经调查所举报内容属实的,调查组要提出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意见,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对调查组工作人员每案次收购50元。 经查所举报内容属实的,对举报人员视问题性质给予100-1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