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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深入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职工的责任感,明确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管理及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矿井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矿井主要负责人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各级管理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业务保安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各部室、各工区、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依据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明确各单位、各工种岗位的责任主体,并严格界定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各岗位的责任主体必须明确自身的岗位安全职责及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熟知本部门及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界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认真抓好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落实,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责任人,无论是否导致出现隐患或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自身的操作行为,对因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而造成事故隐患或导致事故出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岗位工种的操作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熟知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不断补充完善。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编制时,要首先成立相应级别的编委会,制度编制完成后由公司组织评审,评审完成后经本单位安全办公会议通过,再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都到安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订,并对其中不符合实际的内容做出修改,修改完成后经公司安全办公会议通过,再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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