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全面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鼓励全矿员工监督、举报各级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的违规行为,达到及时制止和惩处违规行为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司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办公室、纪委、调度室、安全监察处、公司办公室举报。
3、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网络等方式举报,举报箱设置在副井人行路口处及工区楼楼梯口处。
举报传真电话:
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办公室 2758001
纪 委 2758108
调 度 室 2758180
安全监察处 2758030
办 公 室 2758020
4、举报内容
(1)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严格执行或有弄虚作假、未进行公示等行为。
(2)现场带班干部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
5、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公司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6、实行举报有奖制度。所有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给举报人给予100—5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制度。
7、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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