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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济宁市能源局《加强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和《加强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量化评定细则》(济能字〔2019〕7号)中关于临时性零星工程管理规定,针对临时性零星工程工作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和减少各类危险作业造成事故,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单位和部门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遵守本制度和有关措施、规定,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己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所有作业人员学习相关制度措施,进一步规范其安全操作行为,提高其安全风险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同时,建立学习档案,做好记录。

  第七条 针对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考核。

  第二章 危险作业的定义、种类及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危险作业的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在作业过程中由于生产任务和作业环境特殊,具有高度危险性,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才能够控制作业过程中产生危险的作业。

  第九条 危险作业的种类

  (一)井下重点工程作业

  1.采煤

  安装皮带机机头、卡轨车机头和涨紧架子等;安撤工作面拆装绞车、回柱机;更换采煤机摇臂、滚筒、牵引部、电控箱;更换运输机、转载机电机、减速箱、溜槽,抽出增加溜槽;维修更换支架顶梁、立柱等;迁移电站;工作面与老巷道贯通;转运支架、溜槽、减速箱、摇臂、滚筒、牵引部、电控箱等。

  2.机电运输

  高压电缆敷设及撤除;主要轨道大巷、斜巷翻铺轨道;主、副井提升机更换首绳、尾绳、天轮轴承、天轮、提升容器、井筒罐道、悬挂装置、摇台、装载气缸、定量斗等;强力皮带机更换主滚筒、改向滚筒;强力皮带硫化、外线检修、主变大检修等;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斜巷人车脱钩试验;斜巷处理掉道事故等。

  3.通防

  局部通风机及设备安装、撤出;拆除、构筑通风设施;巷道贯通及风流调整;排放瓦斯;运送注氮机、井下注液态二氧化碳等。

  4.地面

  各种大型设备安装及撤出;正常工作以外的大型施工工程;更换较大设备;煤仓清理等。

  (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域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或易产生火花的设备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称为有限空间作业。

  (四)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五)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是指在检修、安装、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具、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六)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十条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身体健康。

  2.患有禁忌疾病的人员,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作业人员饮酒后,或精神不振时,禁止从事危险作业。

  第三章 危险作业申请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负责、重点控制、措施到位”的原则,对各类危险作业实行统一管理、申请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在危险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填写书面单项工程申请单,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或值班人员签字后报送安全监察处,方可作业。书面申请单必须明确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和作业人员、安全责任人、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三条 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履行申请手续,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手续,现场必须指定专门安全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分管班子领导和安全总监同意。同时,24小时内施工单位必须向安全监察处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安全监察处接到书面申请后,值班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安监员,由班组长或值班人员安排安监员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进行重点督查。

  第四章 危险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职责

  1.严格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按章作业。

  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安全监护人的职责

  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2.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3.发生危险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4.负责现场设备、设施的检查和施工作业人员的监护。全面检查作业现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汇报安全监察处值班人员。

  第十七条 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八条审批人员的职责

  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3.督查相关人员职责的履行,以及危险作业范围、原则、作业人员条件。

  第五章 危险作业施工要求

  第十九条 危险作业施工前,施工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必须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1)作业项目内容,作业时间。

  (2)使用的主要设备、设施、仪器。

  (3)选择的作业场所及其准备情况。

  (4)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5)审批意见。

  (6)作业人员学习培训签名。

  (7)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

  (8)风险辨识评估及其结论。

  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应由分管班子领导、专业副总工程师、相关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做出结论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作业。

  1.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

  2.不符合安全规范的。

  3.使用的设备、仪器、工具和安全设施,未进行定期校验、试验的或无合格证的。

  4.施工人员未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

  5.作业现场未明确安全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安全责任的。

  6.作业现场无相应的防护设备、防护措施的。

  7.危险作业现场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围栏的。

  8.不适宜进行危险作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其他要求

  1.作业现场要明确安全负责人,明确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2.危险作业施工人员必须学习安全技术措施

  3.实施危险作业前,安全责任人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定安全后方可开工。

  4.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程措施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5.实行连续多班作业的危险作业,必须严格落实现场交接班制度。

  6.危险作业执行中如遇有新的安全事故隐患或现场作业条件有改变时,应立即汇报分管班子领导和安全总监,补充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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