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的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矿井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井上下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瓦斯煤尘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有效地控制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安监处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各分口要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