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危险源监控的目的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
第六条 要不断完善健全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体系。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档案主要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三)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四)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八条 每两年至少对全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九条 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工作,具体工作由安监处牵头组织。
第十条 安全评估报告要包括
(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 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 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 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八) 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矿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由安监处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及时报送安监局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报告安监局核销,此项工作由安监处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十四条 我矿的危险源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坍塌、倾覆、压埋的场所;
(二)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
(三)有发生透水、涌水等水害的场所;
(四)有高空坠落的危险场所;
(五)有提升、运输系统危险的场所;
(六)有被车辆伤害的场所;
(七)有触电危险的场所;
(八)有灼、烫伤危险的场所;
(九)有被电器绞、碾、碰、挤和撞击的场所;
(十)有中毒、窒息、腐蚀、放射危险的场所;
(十一)其他危险场所。
(一)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和机制;
(二)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三)评价危险条件的后果;
(四)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五)风险控制,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第十六条 通过对危险源的分析评价,根据危险程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危险源分三级管理与控制:
B级:较大危险源:由区队、班组二级控制管理;
C级:一般危险源,由班组控制管理。
第十七条 制定出每一个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三级危险源在各级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中均应列为重点检查目标,层层把关堵口,共同严格管理和控制。对于重大危险源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