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开拓、准备、回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采、掘接续计划,报**公司批准。回采工作面接续应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排落实。矿长、矿总工程师应按月召开采、掘平衡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矿井水平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续。矿井水平延伸工程,必须保证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按设计要求的下一水平第一个工作面具备安装条件。同一水平的工作面接续必须在前一个工作面可采期剩余三个月时具备安装条件。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加强开拓掘进计划的管理及掘进技术改革的推广,应根据现状制定有效的考核管理方案,以确保年、月度计划的圆满完成。
第二十九条 总工程师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工作面、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为目标,把改造矿井生产环节、优化开拓部署、防治顶板、瓦斯、防治自燃发火、水害和防治煤尘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来抓。
第三十条矿井的下一水平开拓延伸工程列入年度基建或专项资金,同一水平大巷开拓延伸工程列入年度专项资金,回采及准备工程由生产成本解决。所有巷道要根据使用年限和地质条件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断面和支护方式,降低工程费用。
第三十一条在煤岩层结构和顶底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拓掘进应积极采用高效的掘进设备和工艺。各掘进工作面必须根据地质条件及使用的设备,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循环进度。
第三十二条各种掘进巷道必须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采用适当的支护参数。
第三十三条掘进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一次成巷。施工中加强锚杆锚固力、扭矩、角度、间排距的检查,锚固力不得低于设计值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贯通伤人、冒顶等事故的发生。巷道贯通前矿地测部门必须及时下达贯通通知书,并报告矿长和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单位。双向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施工贯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贯通施工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全、通风、地质、测量、生产、调度等管理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分班负责到现场指挥,直到贯通工作完毕。
第三十五条 掘进过断层、构造、应力集中区、冒落带、破碎带等特殊地段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全监察、生产技术部部门人员和掘进队长到现场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