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十一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各作业单位(采掘区队、项目部等)编制。必须严格遵循“一工程一措施”原则,编制前必须了解现场情况,符合工程设计、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报批、修订、学习贯彻和实施。专职技术员必须由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技术员不得独立上岗。技术人员必须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规程、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作业规程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联合会审,由各部门、分管副总、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审批,由矿长签字批准执行(附:规程、措施审批签字表)。
第十三条特殊工程、重点工程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对初采、末采、预裂爆破、主要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盲巷管理、探放老空水、火区启封等重要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联合会审,由各部门、分管副总、分管矿长、安全矿长审批后,由总工程师签字批准执行。其他措施由总工程师确定审批方式(会审或传阅方式审批)。
第十四条采掘设计、作业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以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编制必须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十五条规程、措施的内容要覆盖整个作业环节的各作业流程和所有工序。如因地质条件变化或与现场等不符合时,要及时修改补充规程或另行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由各生产施工单位负责组织传达贯彻到每一位作业人员,凡未学习或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作业。应急措施和补充措施必须在开工前传达贯彻。
第十七条凡未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八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遇到重大安全生产与技术问题,必须组织编制专项设计、制定安全措施或组织技术鉴定,经上一级单位审查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主要事项如下:
(一)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二)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峒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措施;
(三)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措施;
(四)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孤岛工作面、残采工作面必须编制回采设计、回采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凡遇下列事项之一,必须组织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措施,并报上一级单位审批。
(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或矿井一翼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三)矿井实行串联通风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采煤工作面设置专用瓦斯排放巷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五)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六)水淹区及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
(七)开采水淹区以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八)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压力值大于实际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