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纪律,规范职工行为,特制定此制度:
1职工因事请假必须先办手续,交值班领导,方可离开,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2病、婚、产、伤假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按厂规定办理。
3请假一天经值班长批准即可,三天以内总调度长同意,三天以上由副厂长批准。
4各种假条一律交当日值班长,值班长在记工台帐上做出“事假”、“病假”等字样标记,并按规定保管假条,以备查。
5各类管理人员请假需经厂长同意。
6补假一天罚10元/天,补班一天扣30元/天。
7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且旷工一天罚10元。
8迟到一次罚2元,第三次开始每次5元,中途脱岗罚10元,三违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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