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洗煤厂直接从事生产的职工,必须进行强制的安全培训工作。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2 在厂内实习和参观的人员进车间,必须学习有关的安全注意事项。
3 安全培训时间和对象可按以下要求执行: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行政科长,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星期。 车间主任,副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人员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电工,起重工,司炉工,锅炉工,压力人员,电焊工,易燃易爆的特殊工种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洗煤司机,维修钳工等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 新进厂工人,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并由有经验的工人带领实习4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岗位工人,都必须重新培训。 全厂的职工每年都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更新教育,接受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4天。
4 洗煤厂长对本厂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培训的实施。未按本规定的安全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
20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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