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召开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的通知 矿安综函﹝2021﹞231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召开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的通知
矿安综函﹝202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局机关各司:
定于2021年11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时,召开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玉治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践行初心使命,坚决扛起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以安全保供为主要任务,以强化监管监察执法为重要手段,对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抓好岁末年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应急管理部21号办公区A511会议室)。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安全总监,机关各司全体人员。
(二)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分会场。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室全体人员。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分会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处级以上干部,监管职责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处室全体人员。
(四)重点地市应急管理部门分会场。
矿山安全重点地市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相关科室全体人员。
(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驻地执法处(原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会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驻地执法处全体人员,矿山安全重点地市监管职责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全体人员。
(六)重点矿山企业参会人员就近参会。
三、其他事项
(一)矿山安全重点地市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其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由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通知。重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及其参会人员分别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负责通知。
(二)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机关各司将参会人员名单,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分别将参会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于11月16日(星期二)上午12时前报送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联系人及电话:常海涛,18056193199、010-64464032、64463673<传真>)。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请书面说明原因。
(三)各会场要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拟参会人员如有不符合国家、地方疫情防控规定的,应更换参会人员。参会人员一律佩戴口罩、间隔就座。
(四)请各分会场按照主会场相关要求提前做好视频连线开机调试工作。
(五)请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场,严肃会议纪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