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工程师对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具体负责。
2、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的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编审程序:
(1)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编制的、各部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完成后,要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2)各专业人员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完成后,首先由本部部长审核,然后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审批,最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3)报公司审批的必须在开工前30天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按文件形式上报公司,同时呈报有关业务部门。
(4)矿自行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不需报公司审批的,必须在开工前一周编制、会审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学习、贯彻和准备时间。
(5)外委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由所在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审批、报监理审查、备案。
4、报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必须提供符合专业要求的图纸、资料等。
5、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经审定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发生变化有需要补充完善的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6、本安小组、相关业务部门对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有权责令改正,甚至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