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监测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动态监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装设安全综合监控系统,配备足够的传感器、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遥测装置等监测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及安全监测员。
3、施工单位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划》、《质量标准化》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相关安全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和安全仪表维修、校正制度,并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授权单位申报其计量认证资格、人员考核资格复审、做好计量器具及安全检测器具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4、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功能、连接电缆、输入输出信号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的规定。
6、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监测中心室、监测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做到图纸、资料、装备齐全,整齐有序。
(1)中心室应配置空调设施及抗静电地板。
(2)矿井监控中心站应配备两台监控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配有打印机和屏幕显示器。中心站主机电源应经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压器加后备式不间断电源供给。
(3)安全监测中心应建立设备仪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等帐卡报表。
(4)安全监测中心必须绘制安全监测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设的分站和主机、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及有关的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安全装备布置图应按季填绘,按月修改,由检测机构保存,每季报公司总部。
(5)中心站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监测基本知识,并会使用计算机的人员值班。
(6)安全监测员(包括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的培训,经有关煤炭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7、监测中心必须24小时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重点日报表。接到警报(或断电)信号及事故警报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及有关部门。
8、监测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9、各施工单位安全监测值班人员应对当日中心站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监测日报表应当填写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送矿上审阅。
10、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安健环部部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调用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更好的指挥安全生产。
11、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12、监测中心值班员应密切注意显示屏幕各地点气体浓度显示值及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1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送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14、施工单位安监部门每旬向总工程师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备情况表》。
15、应经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结合安全生产动态,掌握瓦斯、自燃发火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16、施工单位掘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图纸附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一同会审。机电部门在进行监测系统供电设计时,要对监测电缆的位置,悬挂、断电仪的断电开关及接线、监测设施的供电及放置进行设计,对瓦斯电闭锁系统应绘制设计图,监测中心根据设计进行安装。
17、安全监测装置要纳入工作面开工检查验收的内容,监测装置未按规定安装齐全或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工生产。
18、井下各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9、安全监测装置在安装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通电试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及设备。井下安装的监测设备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仪器,必须立即更换或送地面检修。
20、使用监测装置的地点,因瓦斯超限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低到《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21、安全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须将井下部分或全部运到井上全面检修。
22、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用光学瓦斯检查仪与所分管区域内的瓦斯传感器对照一次,如两者浓度差大于+0.2%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作为处理依据,并及时通知监测人员对传感器进行校对,瓦检员重新对光学检测仪的精度、调零进行检查。两种一起调校时间间隔不得超过8小时。
23、各工作面的传感器必须保证正确悬挂位置。只有在放炮、巷道维修等特殊条件下可将传感器移出,并妥善保护,待其他工作结束后立即将传感器挂回规定位置,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24、瓦斯点闭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所影响区域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监测中心及相关单位必须同时进行抢修,待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
25、各种传感器、断电仪等监测装置的安设地点、断电点、恢复点、断电范围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6、监测系统的所有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人为进行修改,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监测系统程序和数据库数据,监测系统数据必须保存一年以上,事故统计信息应永久性保存。
27、瓦斯传感器必须每十天进行一次标校,其他传感器应按其说明书定期标校。